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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TDR承銷商責任應加強

中央商情網/ 2012.03.15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012年3月15日電)立法院財委會決議,台灣存託憑證(TDR)承銷商導致投資人損失,金管會應該針對承銷商嚴查及停止送件3個月以上。金管會主委陳裕璋表示,爾必達案件全面檢討。

陳裕璋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員今天共同赴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進行業務概況報告。

針對爾必達聲請更生程序,以及TDR即將下市的議題,仍受到立委關心。國民黨立委費鴻泰表示,外國企業來台上市及發行TDR,這兩樣商品的主體都是在海外,主管機關查核時仰賴承銷商等仲介機構,因此為加強承銷商的風險控管,金管會應研訂缺失處理辦法。

費鴻泰表示,爾必達聲請更生程序、TDR將同步下市,造成投資人鉅額損失,承銷商輔導上市過程之中,保薦的承銷商責任重大,若遇到嚴重瑕疵導致投資人損失,更應該針對承銷商嚴查,並且處以停止送件3個月以上,以強化承銷品質。

金管會表示,過去也曾經對承銷商,如永豐金證券承銷業務嚴重失職懲處停止送件半年。

費鴻泰指出,金管會也應該全面檢視我國TDR政策,包含財務透明度、資訊揭露對等性、風險告知、投資人的權益維護等。

陳裕璋則表示,會全面檢討爾必達案件的缺失。

金管會官員指出,爾必達在聲請更生之前,的確具有比台灣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DRAM)產業更新的技術,同時在公開說明書上也有揭露DRAM的產業情況。

官員表示,爾必達是以科技事業的名義來台發行TDR,科技事業上市標準本來就比較寬鬆,如果外界認為有檢討必要,未來討論後可以提高。

官員說,爾必達TDR在台灣流通的市值僅剩新台幣3億多元。另外銀行部分,根據金管會統計,本國銀行DRAM產業曝險金額約新台幣2200億元,佔放款總額約1%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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