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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濫發商業電郵處罰鍰

中央商情網/ 2012.03.15 00:00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012年3月15日電)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濫發商業電子郵件可處罰鍰,且收信人可請求損害賠償,就算無法舉證,每人每封可索賠新台幣100元到500元。

不過,列席委員會的司法院民事廳法官周舒雁受訪表示,雖然條文這樣訂定,但被害人若請求損害賠償時,仍須負舉證責任,而實務上舉證困難,雖有團訟機構,團訟比例極低,若收信人都以個人名義提告,不僅不利判決,也可能會有濫訟情況。

提案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葉宜津表示,商業電子郵件濫發情形嚴重,收信人須付出很多時間處理,不僅浪費時間,也阻礙接收重要郵件,且大量商業電子郵件濫發,虛耗網路資源及壅塞,應立法改善。

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發送商業電子郵件應載明收信人未回傳視為拒絕接收、提供免費回傳機制、郵件主旨加註「商業」、「廣告」及提供正確信首資訊,發信人若違反這些規定就視為濫發,發信人若惡意濫發或信首資訊不實都將處罰鍰。

條文也規定,發信人違反相關規定,導致收信人受損害,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收信人雖非財產受損,也可請求賠償相當金額。若被害人不能證明損害,分別以每人每封商業電子郵件100元以上500元以下酌定。

為維護民眾權益,法條中也規定團體訴訟機制,成立財團法人團訟機構,協助20人以上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的當事人提起訴訟。團訟機構受理案件後,為確認被告身分,得申請主管機管向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者等調閱濫發相關資料,被調閱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條文規定,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若沒採取相關必要措施防止濫發商業電子郵件,得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到改善。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長高福堯受訪也說,若以個人名義提告,確有舉證困難問題,若經團訟機構,主管機關可協助調閱相關資料。

高福堯也說,遏止商業電子郵件濫發以源頭管制最有效,草案可提供法源,要求服務提供者要採取必要的防堵措施,源頭若能有效管控,可改善濫發情況,也能避免收信人濫訟可能性。10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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