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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因素服補充兵 條件放寬

中央社/ 2012.03.15 00:00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5日電)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役男因家庭因素服補充兵役的申請條件,近期內發布施行。

為因應募兵制法規配套,內政部修法放寬役男因家庭因素服補充兵役的申請條件,包括為妥適涵括傷病需受照顧的役男家屬,增列家屬患有「重大傷病」者,得為申請服補充兵役的條件。

修正案並將家屬年齡標準由現行的70歲以上調降為65歲以上,且增列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的學校證明就學中者,可以是申請服補充兵役的條件。

另外,辦法也增列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且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的家屬1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時,得為申請服補充兵役的規定。

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於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3等殘以上的傷殘,而役男無其他兄弟,以及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時,均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內政部指出,為因應少子女化現象並鼓勵生育,也增列役男育有未滿12歲的子女2名以上,得為申請服補充兵役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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