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彭男於今年2月5日凌晨時分,在台北巿西門捷運站附近,看見22歲的女子搭上公車,他便尾隨上車並坐在她的後方座位。公車行進期間,他乘女子講手機而不及抗拒,竟伸手從椅縫摸臀後,再以相同方式摳抓被害人左側臀部2到3秒。
起訴書指出,被害人察覺有異,立即起身並向公車司機反映後,報警處理。
檢警偵辦期間,彭男否認犯行,辯稱:「我當時靠著窗戶在休息」,否認伸手襲臀;檢察官依被害人指證歷歷及監視器畫面,認定彭男犯案明確,依性騷擾防治法,將彭男起訴。
檢方指出,彭男於今年2月5日凌晨時分,在台北巿西門捷運站附近,看見22歲的女子搭上公車,他便尾隨上車並坐在她的後方座位。公車行進期間,他乘女子講手機而不及抗拒,竟伸手從椅縫摸臀後,再以相同方式摳抓被害人左側臀部2到3秒。
起訴書指出,被害人察覺有異,立即起身並向公車司機反映後,報警處理。
檢警偵辦期間,彭男否認犯行,辯稱:「我當時靠著窗戶在休息」,否認伸手襲臀;檢察官依被害人指證歷歷及監視器畫面,認定彭男犯案明確,依性騷擾防治法,將彭男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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