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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人入泳池致癱 判賠逾千萬

中央社/ 2012.03.15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15日電)台中市東勢區公所委外經營的游泳池楊姓救生員,於98年將跳水台上的吳姓少年推甩入泳池,導致吳頸椎骨折、四肢癱瘓。台中地院判楊男與泳池管理人等5人賠償新台幣1199萬多元。

台中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民事判決書指出,台中市東勢區公所將區立游泳池招標委外經營,業者雇用陳姓、林姓及葉姓男子負責管理經營,泳池僱聘案發時未滿20歲的楊姓男子擔任救生員。

98年8月間,當時15歲的吳姓少年到泳池游泳,站在跳水台上熱身,楊男突然抓住吳,將他推甩入泳池,吳掉落撞擊池底受傷,造成頸椎骨折、四肢癱瘓。

吳姓少年及家屬對楊姓救生員、楊的法定代理人及泳池管理負責人等5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要求賠償1217萬多元。其中,因楊姓救生員案發時未滿20歲,楊姓法定代理人也負連帶賠償責任。

台中地院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楊姓救生員等5人賠償吳姓被害人減少勞動力損失、精神慰撫金、看護費用及醫療費用等共1199萬多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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