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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納稅高所得 國內扣抵有限

台灣好新聞/ 2012.03.15 00:00

財政部14日修正發布「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已在國外繳稅的高所得者,可在國內抵扣,但有抵扣上限。

財政部表示,抵扣上限是以未上市上櫃、保險、非現金捐贈和國外所得等收入當分母,以國外所得當分子,乘以基本所得稅額和一般所得稅額的差距,計算可抵扣限額。

官員舉例,若某甲有保險給付和國外所得各新台幣1000萬元,按照一般所得稅計算是不用繳稅,根據基本稅額條例則要繳280萬元,某甲原應繳稅280萬元,其中140萬元屬國外所得的貢獻。

官員表示,某甲的國外所得若已在國外繳稅300萬元,為避免雙重課稅,某甲可以要求抵扣,但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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