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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達:澄清友達光電反托拉斯案件陪審團決定的有關媒體報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3.14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1/03/142.公司名稱: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案陪審團被要求對包括本公司、本公司美國子公司、三星電子、LG Display、中華映管、奇美電子及瀚宇彩晶六家公司的加總不法利得做出決定,而陪審團所認定的加總金額是至少5億美元。然而該金額絕非是陪審團認定本公司的不法利得,而且也不是本公司的罰金金額。2.具體罰金金額並非由陪審團決定,而是由本案審理聯邦地方法院做出決定,本公司預期數月之後法院才會有決定。3.本公司認為依據美國科刑與科處罰金準則,本公司罰金的認定必須以本公司在美國的商業規模及受指控的不法利得作為衡量標準。因此,本公司認為美國司法部必須證明本公司之不法利得,究竟是佔前述六家公司加總5億美元不法利得的哪一部份,同時也必須說明其理由。且若美國司法部主張應該要課處更高額的罰金,美國司法部也必須提出理由說明。再者,超額或極端的罰金也是違反美國憲法。於接獲法院要求後,本公司將會提供法院有關本公司銷往美國的營收資料,以支持本公司關於合適罰金的論點。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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