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絲姓男子因工作認識同鄉的潘姓朋友及潘的女友,去年9月24日,3人休假回到潘男的苗栗縣老家,一起到鄰居家喝酒,隔天凌晨1點,被害人先返回男友住家的2樓房間睡覺,潘男隨後回家。
凌晨約4點,絲姓男子也回到潘家,他見潘姓友人在1樓的沙發上睡著了,上2樓就寢時誤闖被害人的房間,他頓起淫念,利用房內漆黑而性侵被害人;被害女子熟睡之際,誤以為是潘姓男友求歡,並沒抗拒,因此被絲某性侵。
判決書說,絲姓男子逞慾後,準備穿褲子離開,被害人才驚覺可疑,她心想男友怎麼會做完後竟穿褲子離開,便用手機的燈光照射,才發現被占便宜,氣得向男友哭訴並報警。
法官審理認為,絲姓男子為滿足性慾,罔顧「朋友妻不可戲」的道德倫理,乘機性侵,造成被害人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與憂鬱症,判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