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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長賄選案判刑定讞 李菊妹怒控警方教唆偽證

自由時報/ 2012.03.13 00:00
2名證人昨出面自首 檢方已分案釐清疑點

〔自由時報記者楊宜中/花蓮報導〕民國九十九年花蓮縣卓溪鄉村長選舉,參選卓清村長的李菊妹涉賄,經花蓮高分院判刑定讞,即將入監執行,但昨天李菊妹指控,兩名被列為收賄的村民當時是被警方教唆偽證,硬是入她於罪,而兩名收賄村民,昨天也向花蓮地檢署自首涉及偽證罪,檢方已分案釐清疑點。

警方:辦案過程無違法

當時偵辦這件賄選案的玉里警分局聲明,全案判刑定讞,辦案過程沒有違法之處,當事人如對判決不服,請依法循司法途徑尋求救濟。

九十九年卓溪鄉卓清村長選舉期間,候選人李菊妹被檢舉涉嫌以現金新台幣一千元的代價,向選民行賄要求投票支持,花蓮玉里警分局據報偵辦後,將李菊妹和涉嫌收賄的選民李姓及賴姓男子移送花蓮地檢署偵辦。李姓和賴姓男子坦承收賄賣票,並當場簽立悔過書,檢察官依職權予以不起訴處分,李菊妹則被依違反選罷法起訴。

經花蓮地院審理,李菊妹被判刑三年四個月,經上訴花蓮高分院,改判一年六個月,雖再上訴罪高法院但遭駁回,全案定讞,李菊妹即將入監執行。

但昨天李菊妹召開記者會,指稱李姓男子被警方搜出的一千元並非賄選款項,因李姓男子是她的堂弟,當時生病住院治療出院後,基於親戚相互關心的情誼,一千元是拿給他買補品的錢,至於賴姓男子,他根本從未給錢。

李菊妹並指控,警方逼迫李姓男子作偽證,將買補品的一千元說成是賄選的錢,另外賴姓男子搜出的一千元,則是警方拿給賴姓男子,並逼迫他供稱是賄選款項。

昨天李姓男子與賴姓男子都出席李菊妹的記者會,稱當初遭警方逼迫作偽證,並向花蓮地檢署自首涉及偽證罪。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建榮說,如果李姓及賴姓男子確實涉及偽證,李菊妹可依據李、賴兩人偽證案的判決結果提出再審的聲請,透過法院審理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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