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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蓋鐵皮屋死過人 頂樓算凶宅

自由時報/ 2012.03.13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吳茜洋、吳岳修/綜合報導〕房屋5樓的頂樓違法加蓋鐵皮屋,如果曾經燒死過人,5樓算不算凶宅?高等法院昨天認定,加蓋的違建屬於「附屬建物」,因此5樓算凶宅。

其他樓層無使用權 不算凶宅

至於1至4樓其他屋主,在出售房屋時有沒有義務告知頂樓加蓋鐵皮屋曾發生3死火警?一位不具名法官指出,因其他住戶無使用權,依經驗法則不至於視為其他住戶附屬建物,應無說明必要,因此也不算凶宅。

張姓男子透過威峰不動產公司仲介,向黃姓婦人購買坐落5樓房屋,但張男查知房屋的頂樓加蓋鐵皮屋曾發生火災、造成3死,購屋一個多月後賠錢出售,並向黃婦、房仲求償。一審認定加蓋鐵皮屋不是附屬建物、5樓房屋並非凶宅,判張男敗訴;但高等法院昨改判黃婦、威峰應連帶賠償張男141萬多元,可上訴。

張男是在98年7月經威峰仲介,以667萬向黃婦購買永和一棟5樓房子,但購屋後得知頂樓加蓋鐵皮屋曾於95年間發生火災,造成屋主家中3人死亡,他未被告知,一個多月後就以550萬賠錢出售。

原屋主、仲介公司判賠140餘萬

張男指控,該房屋屬「物的瑕疵」,他計算支付包括房屋契稅等費用及買賣價差損失,訴請黃婦、威峰不動產及授權威峰使用服務標章的泛太不動產應連帶賠償148萬多元。

張男一審敗訴後上訴高等法院,高院認為黃婦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對於5樓房屋「是否曾發生凶殺或自殺等非自然身故」欄位,勾選「否」,而火災事故中加蓋鐵皮屋確有3死紀錄;雖然鐵皮屋無法辦理登記,但屬於5樓房屋的所有權人使用,無法和5樓房屋分離而能單獨處分。

加上當年消防局記載火災地點即為5樓房屋,應屬於「附屬建物」,也不因鐵皮屋已拆除而有不同,認定黃婦和威峰均應負擔「物的瑕疵」責任,昨改判黃婦和威峰連帶賠償張男買賣價差、代書費、契稅等損失共141萬多元。

威峰公司昨得知判決結果後表示,將在官司確定後再正式回應;黃婦家屬則表示她根本沒有能力置產,應該是身分遭人冒用,將和律師商議後續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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