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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人未賠錢 韓生嗆:拿我沒辦法

中時電子報/陳文信、蕭博文/台北報導 2012.03.13 00:00
一位在台就學的張姓韓籍交換學生,前年在上完夜店後酒駕肇事,撞死早餐店老闆陳先生,法院判刑一年四個月,雙方並以賠償七百多萬元達成民事和解。日前張姓韓生刑期服滿,但賠償金只賠了卅萬元,明天移民署便要將他遣送回國;受害家屬趕著向他求償時,張生竟嗆聲,「我已辦好財產轉移,你們台灣根本拿我沒辦法,還幫忙買機票送我回家!」

原來,根據我國《刑法》,外國人在台犯罪,只要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就得以驅逐出境。接獲陳情的民進黨立委陳歐珀表示,現行法律未要求外國人善盡民事賠償責任,肇事者一旦離台,便難以追償,台灣恐成外國人的「犯罪天堂」。

二○一○年間,張姓韓籍交換生在台開跑車肇事,造成一死一傷,受害者家屬昨赴立院陳情,在記者會上泣不成聲。陳先生的兒子說,兩年來數度向總統府及法務部陳情,但未獲重視,就連追張姓韓生入、出獄的時間點,各機關都避而不答,彷彿是要掩護張生順利出境。陳歐珀則痛批,「政府官官相護,護到外國人去了!」

內政部移民署專員王守華指出,移民署接獲地檢署通知,這名韓國學生刑期已告一段落、假釋出獄,現在在移民署暫時收容中,準備驅逐出國。目前依規定,若移民署沒接獲司法機關其他通知,這名韓國學生已無權在台居留,但只要司法機關通知,就會馬上配合,限制韓國學生出國。

法務部昨表示,桃園地檢署已在七日撤銷驅逐出境處分,但檢察官無法將他限制出境。檢察司長宋國業建議家屬可依據強制執行法規定,以韓籍男子有可能故意不履行義務,且有事實足認顯有逃匿之虞等理由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得依債權人的聲請或依職權限制韓籍男子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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