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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稽查管制 保障食用安全

中央社/ 2012.03.12 00:00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2日電)行政院今晚發布聲明指出,針對市售不合格豬肉產品,追查來源廠商,銷毀產品及罰鍰新台幣6萬至600萬元;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一定期間、停業或廢止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

「行政院強化查驗肉品之措施」聲明,分為強化源頭管制、擴大檢驗量能、強化市售產品稽查管制及持續逆向追蹤4大面向。

強化源頭管制方面,聲明指出,杜絕境外非法藥品走私,加強追查及阻絕藥品供應管道。農委會將派員會同地方政府農政單位至養豬場自配飼料戶加強抽驗。

針對曾有抽查不合格紀錄的養豬場提前3至7天進行毛豬拍賣前抽驗。自3月14日起由養豬場切結證明上市豬隻無使用乙型受體素,並由肉品市場公告養豬場是否提供切結證明;對於未提供切結證明者,將由農委會會同地方政府至養豬場進行提前抽驗。

定期發布乙型受體素檢驗結果,並落實違法養豬場移動管制,亦即不合格的養豬場都不可上市拍賣毛豬。

對於違法使用乙型受體素的養豬戶,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可裁罰新台幣3萬至15萬元罰鍰,1年內連續犯者,最高可罰125萬元。

輔導肉品加工業者強化自主管理機制,將乙型受體素等相關動物用藥的肉品衛生安全自主管理列入「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重要管制點,以確保肉品來源安全無虞。

擴大檢驗量能方面,聲明表示,輔導相關單位擴大肉品殘留乙型受體素檢驗量能,以提升檢驗量能因應後續需求。

除中央畜產會之外,將輔導農委會藥物毒物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畜產試驗所等技術單位及財團法人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等,加入辦理肉品殘留乙型受體素的檢驗工作。

有關強化市售產品稽查管制,聲明說,依據衛生署訂定的監測計畫,強化市售豬肉產品抽驗。加強國外進口豬肉產品查驗措施,並根據風險高低抽驗進口肉品,對於不合格產品一律不得進口。

針對市售不合格豬肉產品,追查來源廠商,除銷毀產品及罰鍰新台幣6萬至600萬元外,並將廠商公布於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一定期間、停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

持續逆向追蹤部分,行政院呼籲民間團體或業者,提供市售豬肉產品檢出殘留資訊,以利相關單位進行豬隻及肉品來源的逆向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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