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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越峰電子重要子公司台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中央商情網/ 2012.03.12 00:00
日  期:2012年03月12日公司名稱:越峰電子(8121)主  旨:代重要子公司台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言人:張勝川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3/122.發行期間:董事會通過之日起一年內發行,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員工。(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發展潛力、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之。(三)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該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133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3,133,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時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之每股淨值及每股票面金額為每股認購價格。(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即日起,符合到職滿一年條件,即可100%行使認股,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自實際發行日起十年,未於存續期間內完成者視為放棄,不得向本公司主張任何權利。認股權憑證僅限員工本人持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三)認股權人自獲本公司授予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本辦法、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或本公司規定或法令規定等情形時,就其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中尚未行使者,本公司有權取消認股權利,並將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後註銷。(四)認股權人如有下列任一情形者,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離職/資遣/退休,於離職當日或生效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認股權人死亡者,其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其繼承人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之。逾期視為放棄認股權利。(3)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其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應於離職日起一年內行使之。逾期視為放棄認股權利。(4)認股權人如申請留職停薪,其於留職停薪期間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至復職後恢復,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5)轉任關係企業人員: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五)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六)放棄、視為放棄及取消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該等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如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之股數,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其他權利證書之股數。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註3.公司合併或公司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法另訂之。註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註1.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認股價格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應按所占認股價格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認購價格:調整後認股價格=調降前認購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認股價格之比率)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1.自本公司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利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或其他權利認購、分派除權公告日至少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認購、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2.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前之期間。4.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可撤銷認股行使。(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依約定發給新股。(四)本公司於每季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取得之普通股股份,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不適用15.其他應敘明事項:(一)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作業辦法,得依本辦法另行規範並通知認股權人。(二)認股權人經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三)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要求修訂發行及認股辦法時,得授權董事長修訂,惟嗣後仍須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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