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憶體大廠日本爾必達存儲器公司於2012年2月27日召開董事會,決議聲請開始公司更生程序,並經東京地院發出禁止清償等保全處分命令、強制執行等概括性禁令及監督令、調查令。
東京證交所並針對爾必達作出退市(下市)處置,退市日為2012年3月28日,台灣證交所並於同日同步終止爾必達台灣存託憑證上市。
依規定,投資人後續得依存託契約請求,將爾必達台灣存託憑證兌回,或兌回出售,或於爾必達公司股份於東京證交所下市時,由存託機構出售存放於保管機構存託股份。
另外,台灣證交所已發函給爾必達公司,要求依申請台灣存託憑證上市時出具的承諾書,於終止上市時無限制收購在外流通的爾必達台灣存託憑證。
法界人士指出,基於爾必達TDR上市承諾書,主張TDR投資人的債權地位,並非以股東身份求償,但日本法院是否認同仍有變數,即便同意以債權人身份求償,實際能獲得多少補償也存在不確定因素。
財團法人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強調,若投資人欲請求爾必達公司收購台灣存託憑證,投資人保護中心將全力協助投資人主張權益,惟仍有風險必須提醒投資人注意。
投保中心指出,因爾必達已聲請開始公司更生程序,故恐須透過日本更生程序主張權利,惟此牽涉日本法令的適用,相關權利是否屬於更生債權,或於申報為更生債權後,是否會遭爾必達公司或其他債權人異議,均有變數。
縱使此一權利經認屬更生債權,投保中心表示,惟於爾必達公司日後履行更生計畫時,債權金額仍極可能依更生計畫大幅折減。
因爾必達TDR求償案牽涉海外法律程序主張,投資人保護中心必須委託國外法律事務所代為處理,且將無投保法程序費用優惠規定,勢必耗費鉅額支出。
因此,即便爾必達TDR求償案得於更生程序中獲償,所取得金額因需先扣除相關支出後,方得分配予投資人,投資人最終實際受償金額仍有變數。
投保中心說明,相關程序進行需歷經相當時日,可能長達數年,無法於短時間內獲得解決。為維護投資人權益,請投資人慎重選擇求償方案,投資人保護中心將盡力為投資人提供協助。
另外,投資人保護中心正積極準備相關受理登記書件,在爾必達存託憑證於民國101年3月28日終止上市,得依爾必達公司出具承諾書,請求爾必達公司收購存託憑證。
同時,投保中心強調,必須確認存託憑證持有人已放棄由存託機構代為出售存託股份時,即投資人須屆時仍持有爾必達台灣存託憑證,且放棄由存託機構代為出售存託股份,投資人保護中心將開始辦理投資人登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