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凱雷集團與王令麟等人於民國95年間議定以每股新台幣32.5元收購東森媒體公司股權,且若東森媒體公司股東可出售達67%以上,凱雷集團就有完成買賣交易的義務。
判決書表示,王令麟為求以低價向不知情的股東收購股權轉售,賺取價差,先於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申請撤銷公開發行,藉以免除證券交易法規定有關公開收購的相關規範。
判決書指出,王並指示東森得易購及百夯公司聯合具名向小股東發函,表示以低於32.5元的價格收購東森媒體的股份;王令麟收購股份後,於同年7月間再以每股32.5元的價格轉售給凱雷集團,獲得利益。
王令麟則主張,他並非百夯公司或東森得易購的董事或負責人,原告請求他與百夯公司、東森得易購連帶賠償並無所據。
法院審理認為,王令麟實際掌握東森媒體約53%的股權,是東森媒體公司名譽董事長,又是東森國際公司負責人,竟故意隱瞞東森媒體的股價訊息,使小股東處於資訊不對稱的被欺罔狀態。
法院認為王令麟違法撤銷東森媒體公司公開發行,故意剝削小股東分享溢價的權利,自應賠償小股東無法以同一價格分享溢價的損害,共計新台幣7312萬餘元。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