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林女自民國99年9月底起擔任合作金庫台北士林分行櫃員主任,去年間因投資台股慘賠,竟涉嫌從3月至10月間利用櫃員主任身分,從金庫盜走未拆開膠膜的新鈔,再將假鈔重新封膜放回金庫,以「偷天換日」手法,前後共盜領389萬3000元。
檢方表示,直到總行稽核部派員突檢,發現金庫內的現鈔有異,拆封清點後全案才曝光,林女並在銀行政風人員陪同下,到調查局台北巿調處投案,檢方複訊後,諭令12萬元交保。
檢調偵辦期間,林女坦承犯行,供稱是操作股市短線慘賠,才一時糊塗鑄錯;檢方偵查終結,認定林女利用職務盜取銀行資金,違反銀行法、洗錢防制法及刑法業務侵占等罪嫌,依法將她起訴。
檢方認為林女犯行已影響銀行信譽,但考量犯後認罪,並已交回款項,因此建請法院量處4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