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多一例 律師:遇糾紛別衝動
台灣醒報/郭庚儒
14 年前
苗栗一位葉先生因不滿林姓女子催討債款,而朝女方潑水,經法院判處拘役20天。這類民眾因為一時氣憤不小心「髒話」脫口而出,或是做出使對方不舒服的「舉動」,雖然只是當下的情緒表現,對受害者而言卻已造成侮辱,受訪律師表示,這在法律上可能會觸犯「公然侮辱」罪,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易科罰金。
日前,苗栗葉先生因不滿林姓女子催討債款時踹他家鐵門,於是朝女方潑水洩憤,林姓女子當場被淋成落湯雞,她認為「給人看笑話,很沒面子」,於是控告男方妨害名譽,男子遭判處拘役20天。
今年3月也有党姓與張姓2名男子,為了停車位,吵得面紅耳赤,党姓男子一時氣憤,將口水吐在張姓男子的長褲上,經張姓男子提告後,法院判定党男的行為缺乏尊重他人名譽的法治觀念,構成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10天。
類似這樣的報導層出不窮,不過最廣為人知的莫過於「比中指」,根據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世紀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尤英夫表示,所謂公然侮辱,就是在公開的場合罵人或行為造成當事者的不舒服,有人聽見、看見被害人被罵,就會構成公然侮辱罪。他建議,遇到問題時最好找警方或專業人士解決,別因一時的衝動吃上官司,民眾須三思後行。
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蘇家宏也建議,民眾千萬不要以為平時的一些小舉動無傷大雅,只要是在公眾場合有言語或舉止,讓受害者感到「難堪」就已構成公然侮辱,而受害者最好在問題發生時,有人證、物證可以佐證。另外,發生任何糾紛時,最好尋求正當法律途徑,別私下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