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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鼎電子:公告本公司對子公司江門光鼎因業務往來之資金貸與金額超過業務往來金額改善情形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3.12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1/03/122.公司名稱:光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101年3月2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07880號函規定辦理。6.因應措施:(1)本公司對持股100%之子公司江門市光鼎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門光鼎)之100年9月30日資金貸與金額新台幣17,450仟元,係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年7月9日(93)基祕字第167號函規定,將應收帳款重分類至屬於資金融通性質之其他應收款而來,已超過99年第四季及100年前三季合計業務往來金額10,391仟元。(2)改善計畫:因江門光鼎業務逐漸轉型,銷售重心由外銷轉為內銷,外銷本公司比重由99年度之53%下降至100年度之41%,且江門光鼎原對本公司銷售之產品已非本公司現階段主力銷售產品。江門光鼎為本公司持股100%之子公司,故本公司擬以有短期融通必要之資金貸與方式,由江門光鼎償付本公司帳款,以改善江門光鼎因業務往來所為之資金貸與金額超過業務往來金額。本項改善計畫依規定於收受金管會函文之次日起10日內送監察人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中公告,並將資金貸與議案提交本公司第十四屆第六次董事會討論。預定改善日期101年3月31日。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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