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也要負擔勞保職災給付
換句話說,若經三讀通過修法,未來再有類似MAKIYO、友寄隆輝行為的犯罪人,除須負責民事賠償,還得負擔賠償全民健保替被害人給付的醫療費用;若被害人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給付,犯罪人也要負責賠償勞保局給付金額。此外,若是可歸咎於雇主、事業單位責任的勞工安全衛生事故傷害,雇主、事業單位同樣也須賠償勞保、健保所支出的保險給付。
林姓司機委任律師贊同修法
被毆運將林余駿委任律師周武榮說這樣的想法非常合理,他要給提案立委「按個讚」。他說,以前承辦類似案件時,有些加害人會嗆聲:「有健保啊,我們何必賠償!」他一直感到很不公平。
他表示,林余駿住院費及健保醫療給付共花費二十萬元,健保給付的確切數額他不清楚。勞保職災給付部分,等最終診斷報告出爐後才會申請。
提案人國民黨立委廖國棟表示,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只針對汽車交通事故、公共安全事故及其他經由主管機關認定的重大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有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勞工保險條例」也未針對可避免或犯罪因素所導致的勞保理賠,明定代位請求權。他認為勞、健保喊錢不夠,就應努力排除不合理的給付,修法是在實現公平正義的價值。
違反勞安雇主也須負賠償之責
因此,廖國棟提案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中有關保險人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條件,增訂「刑事犯罪事故:向經刑事判決確定者請求」、「勞工安全衛生事故:向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之雇主或事業單位請求」兩款情形。在「勞工保險條例」則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明定「可避免之外力或犯罪因素以致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保險人得於給與保險給付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勞委會官員表示,正在研究立委的修法草案,沒有預設立場,關注的重點是會不會對勞工的既有權益,產生不利或負面影響。健保局副局長黃三桂表示,法令若修過,健保就會依法辦理,但要注意成本問題,如果為了追五、六千元,卻花上萬元的成本,就不是那麼合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