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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興昌:公告高雄地方法院-雄院高101司執全祥字第243號執行命令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3.08 00:00
第二條 第34款1.受假處分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高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呂泰榮、吳賢明、勝呂榮峰、式懋有限公司、呂崇吉、陳心雅、陳君聖、呂恩彰、輝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禮俊、黃坤光、鴻韋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雄院高101司執全祥字第243號2.事實發生日:101/03/083.發生原委:債權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高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呂泰榮、吳賢明、勝呂榮峰、式懋有限公司、呂崇吉、陳心雅、陳君聖、呂恩彰、輝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禮俊、黃坤光、鴻韋股份有限公司間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4.法院裁定內容:一、本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243號債權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高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呂泰榮、吳賢明、勝呂榮峰、式懋有限公司、呂崇吉、陳心雅、陳君聖、呂恩彰、輝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禮俊、黃坤光、鴻韋股份有限公司間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抗字第292號裁定意旨,「禁止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5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確定前,相對人呂泰榮或高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改派之代表人不得行使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董事長職權;相對人吳賢明或高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改派之代表人、相對人勝呂榮峰、相對人呂崇吉、相對人陳君聖或式懋有限公司改派之代表人、相對人呂恩彰或鴻韋股份有限公司改派之代表人不得行使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權;相對人黃禮俊、黃坤光、陳心雅或輝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改派之代表人不得行使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職權」。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40條準用第135條、第115條第1項規定辦理。5.董事受停止行使職權之假處分裁定是否致董事會無法行使職權:是6.因應措施:依法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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