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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工程疑涉弊 高市:已懲處

中央社/ 2012.03.08 00:00
(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8日電)高市明華國中校舍新建工程前校長黃淑卿被控涉嫌瀆職、圖利廠商,且新建校舍未驗收就使用。高市教育局說,已對黃淑卿記過處分,校舍已有使用執照,安全無虞;黃淑卿則不回應。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今天召開記者會指控黃淑卿涉嫌瀆職、圖利廠商,隨後轉往高雄地檢署提告。

劉亞平說,工會從審計部及監察院公告資料發現,黃淑卿在明華國中校長任內涉嫌瀆職、圖利校舍承攬廠商,被審計部及監察院糾正。

他又說,黃淑卿明知承包商民國93年間早有跳票紀錄,難以求償,竟還於99年10月間,在教育局同意下,動支學校賸餘款墊支高雄地方法院強制執行款新台幣117萬6657元。

他表示,審計部提出的99年度「高雄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明載:明華國中辦理第一期校舍工程迄今長達6年餘仍未完成驗收,以及未遵行法院強制執行命令,衍生訴訟案件,造成公帑損失,教育局難辭其咎,審計部於是將黃淑卿及教育局移送監察院。

劉亞平指出,黃淑卿出包,高市教育局卻僅記過了事,如今還讓她接明星學校陽明國中校長,令人匪夷所思。

教育局說,因工程糾紛及延宕,校方與廠商互告,相關訴訟大多尚未結案,其中一件經法院判決校方需先支付校舍工程下游廠商工程款117萬餘元。

教育局又說,由於當時校方若不支付將遭法院強制執行,勢將影響校務及教學相關運作,而損及學生權益,經請教法界人士,校方決定以校內賸餘款先行墊支,再向廠商求償的權宜之計,且校方已先扣住廠商2000餘萬元的工程相關款項,包含800萬餘元的估驗保留款及1200萬餘元的契約價金,不致造成公帑損失。

教育局指出,明華國中第一期校舍新建工程於93年建造過程中,因承包商財務狀況無法繼續施作,工程無法如期驗收,校方為保障學生就學權益,於當年度完成消防等檢驗後,取得使用執照,但因工程延宕屬實,校方難辭監督不周行政責任,因此被監察院糾正在案,教育局也已依監察院調查報告,就相關人員行政責任予以檢討議處。

不過,教育局希望,藉由本案督促教育人員,未來處理工程採購,能更加謹慎。

至於黃淑卿接任陽明國中校長,教育局說,校長遴選是依校長遴選作業及遴選委員會設置要點作業流程進行,由多數為專家學者、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的遴選委員會負責遴選,教育局無法主導。黃淑卿雖遭行政懲處,但因長年貢獻教育界且獲全國性表揚,表現也獲許多師生及家長認同,因此能通過遴選至陽明國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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