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秀燕表示,根據銓敘部統計公務員請育嬰假留職停薪比例高,但勞委會統計民間企業提供育嬰假留職停薪比例竟不到39%,恢復原職比例也僅有27.9%,民間企業員工明顯較不受保障,因此提案修改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婦女權益。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則規定,受雇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若公司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雇者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者,經主管機關同意,雇主可拒絕。
盧秀燕說,根據這一法條,在最長留職停薪育嬰假2年期限中,若企業主已找尋替代員工任職,就可拒絕休育嬰假的員工復職,對一般員工毫無復職保障,導致大多數女性員工不敢申請育嬰假,且根據勞委會統計,目前民間企業勞工糾紛,仍屬育嬰假結束後無法恢復原職為最大宗。
盧秀燕的修法版本,擬刪除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第4項「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保障員工復職權;並加重違規企業主罰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