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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聯邦銀行召開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中央商情網/ 2012.03.07 00:00
日  期:2012年03月07日公司名稱:聯邦銀行(2838)主  旨:本公司召開股東常會相關事宜發言人:涂洪茂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3/072.股東會召開日期:101/06/22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金華街187號(政治大學公企中心綜合大樓6樓禮堂)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100年度營業狀況報告。(2)監察人審查100年度決算表冊報告。(3)修訂本行「董事會議事規範」部份條文報告。二、承認事項(1)承認100年度決算表冊案。(2)承認100年度盈餘分派案。三、討論暨選舉事項(1)修訂本行「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案。(2)修訂本行「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3)討論本行盈餘撥充資本發行新股案。(4)修訂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5)訂定本行「監察人之職權範疇規則」案。(6)選舉本行第八屆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案。(7)解除本行第八屆董事之競業禁止限制案。四、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1/04/24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1/06/227.其他應敘明事項:(1)依銀行法第2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1個百分點者,亦同;持股超過10%、25%或50%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所稱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定義,以及不計入持股之情形,已明定於銀行法第25條之1規定。(2)未依上述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依同法第25條第7項規定,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另得依同法第128條第3項規定,處該股東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未來如被選任擔任銀行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職務時,並將考量列為「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第13款所稱有不誠信、不正當而不得擔任負責人之事由。(3)受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1%以上股東之提案及提名期間:自101年4月13日至101年4月23日止,受理處所:台北市民生東路3段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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