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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定型化契約調查 新北多家業者不合規定

台灣好新聞/ 2012.03.07 00:00
記者林茂榮/新北報導 新北巿府消保官於婦女節前夕會同衛生局,針對轄區美容業者是否落實使用符合「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契約內容進行調查。經查契約內容仍有諸多不合規定之處,消保官除現場命業者應予改善外,並表示對持續未符合規定之業者,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消保官前往中和、新店、新莊及板橋等地區調查愛妮雅、佐登妮絲、詩威特、蝶夢SPA及菲夢絲等5家美容業者所屬分店,調查重點包括定型化契約是否有落實使用、有無詳載消費者之權利義務、是否提供消費者7日以上之審閱期間、消費者能否隨時解除或終止契約退貨及契約中是否有將總價格予以明載,另查核業者是否有於契約中載列不得記載事項,如「一經加入會員不得退費」、「貨物出門、概不退換」之概括免責條款及「未於一定期限內實施課程時,即不得再行實施」或有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欺罔、顯失公平之約定或行為」等內容。

經調查發現除詩威特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尚符規定外,其餘4家業者所使用之契約內容則有若干缺失;消保官指出,「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95年12月27日公告迄今已有數年之久,惟本次調查發現美容業者與消費者締結之契約內容,仍多有迴避相關解除或終止契約退貨之規定。 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其相關牴觸之條款,消費者可主張無效或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即業者無法僅以單方面擬定之條款內容限制消費者應有之權利;況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經公告為應記載之事項,縱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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