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2412)在網站載HiNet光世代50M方案廣告,宣稱下載DVD(約4.7G)只要花12分鐘,10M要花1個小時。
但是根據公平會調查,中華電信所提供光世代網路服務,所稱50M僅指涉最高可提供的線路速率(Line Rate),不代表用戶實際使用速率,且所提供申辦用戶實測下載資料速率僅部分達到34.9到50M或26.59到50M。
公平會表示,上網速度是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的重要因素,中華電信卻在廣告中以幾近於最高線路速率的數值作為資料傳輸速率假設,計算出下載DVD檔案僅12分鐘的結論。
公平會認為,中華電信的網路廣告就DVD下載速度所為宣稱,將引致消費者就其服務品質生有誤認,所以處500萬元罰鍰、並且自處分書送達的次日起,立即停止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