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台灣人赴陸政府機關任職 觸法

中央社/ 2012.03.07 00:00
(中央社記者陳虹瑾台北7日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委賴幸媛今天說,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台灣民眾不能到大陸各級政府相關機關、機構團體或附屬單位任職,若有前述情況,就是觸法。

福建平潭實驗區高薪徵求台灣民眾前往任職,提供的職缺包括管委會幹部。中共平潭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書記龔清概昨天表示,目前向管委會徵詢前往就業事宜的台灣民眾,已超過200人,其中已報名者有35人。

賴幸媛上午赴立法院進行業務報告,她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說,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台灣民眾不能前往大陸各級政府相關機關或機構團體或附屬單位任職,「若有這種情況就是觸法」。

她說,若有民眾觸法,將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0條的相關罰則予以處罰。

媒體詢問,若台灣民眾尚未赴大陸、只是「報名」相關工作,是否也觸法?賴幸媛只說,相關規定是針對實際、具體的行為,法律明定得非常清楚。

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表示,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屬於大陸地方政府行政體系一環,若台灣民眾前往該機構任公職,將觸犯兩岸條例33條。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明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得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外,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的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職務或為其成員。

劉德勳說,陸委會經會商各相關主管機關後,民國93年公告「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事項。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