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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兒娶鄰家婦 父母罵媳判賠

中央社/ 2012.03.06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6日電)簡姓男子愛上47歲的鄰居王姓女子,簡男的父母無法接受鄰居變媳婦,辱罵且出手打王女,王女憤而狀告公婆。台北地院判簡母賠5萬元、簡父賠2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簡男比王女小11歲,兩人原本是鄰居,日久生情後成婚,簡男父母無法接受多年鄰居一夕間變媳婦,雙方反目成仇。

簡父民國99年出手打傷王女,簡母出言怒罵兩人「不要臉,老女人」等不雅之詞,還到王家門口貼不雅字條,王女憤而提告,向兩人求償150萬元

簡男父母主張,王女並非真心愛兒子,而是知道他們家境富裕才故意接近,兒子原本很孝順,但與王女交往後竟性情丕變,還騎車撞簡父車,令他們傷心欲絕,才出言提醒兒子要認清現實 。

簡男父母和王女為了這段姐弟戀反目,有多件官司纏訟。本案刑事部分,簡母遭判拘役80天、簡父30天,皆緩刑2年。民事部分,法院審理認為,簡男父母激烈舉動是出於護子心切,判簡母賠5萬元、簡父賠2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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