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1/03/05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一.董事:氮晶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美惠二.董事:吳清源三.董事:黃裕昌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一.董事:氮晶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美惠(1)公司名稱:氮晶科技有限公司 擔任職務:董事二.董事:吳清源(1)公司名稱: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擔任職務:董事(2)公司名稱:九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擔任職務:董事(3)公司名稱:京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擔任職務:董事(4)公司名稱:創富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擔任職務:經理人(5)公司名稱:弼盛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擔任職務:經理人三.董事:黃裕昌(1)公司名稱:京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擔任職務:董事(2)公司名稱:偉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擔任職務:經理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期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101年3月5日第一次臨時股東會,代表己發行股份總數二份之一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2/3以上同意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