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說明,宗教團體所有之房屋,其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之宿舍、餐廳、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儲藏室等使用者,應准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進一步說明,上開使用房屋免徵房屋稅,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說明,宗教團體所有之房屋,其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之宿舍、餐廳、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儲藏室等使用者,應准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進一步說明,上開使用房屋免徵房屋稅,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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