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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自有房屋供直接生產使用,始得減半徵收房屋稅

中央社/ 2012.03.05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305 11:05:27)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最近執行101年度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有納稅人問及:「工廠用房屋稅太高,在不景氣時代實在是一大負擔,可否申請減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說明,房屋稅係依房屋現值及規定稅率課徵之;依現行房屋稅條例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減半課徵房屋稅。所稱「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須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並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房屋在內。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進一步說明,如非屬工廠自有房屋,則縱令係供工廠生產使用,自亦不能請予核減。又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是以,倘符合前項規定,可以向稅捐稽徵單位提出按營業減半稅率1.5%課徵房屋稅。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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