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賴男與李女於民國100年1月4日到高雄市鳥松區某汽車旅館登記休息,被林男率徵信社人員與警方抓姦,但敲門30分鐘後兩人才開門,內部已稍做整理;林男發現浴室有使用過的痕跡,且床單有汙漬,要求警方查扣送驗並提告。
判決書表示,床單上汙漬驗出賴男的DNA。賴男表示,是他在李女上廁所時,看色情影片後以床單擦拭才留下汙漬,他也不知李女已婚。
賴男與李女都否認通姦,也辯稱當天晚間李女駕車接賴男到汽車旅館,是為幫賴男慶生。
高雄地方法院承審法官調查審理,查出李女駕車接賴男到汽車旅館時,車上後座、副駕駛座放置小孩安全座椅及尿布等嬰兒用品,賴男不可能不知李女已婚且有小孩;孤男寡女深夜共處一室,而賴男生日為1月2日,因此認定兩人通姦,各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