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判決指出,徐女民國98年間透過房仲業者,向陳姓女子買得位於大安區屋齡35年的中古屋,總價1560萬元。
徐女主張,鄰近大樓多年前施工時,已告知陳女房屋傾斜一事,但陳女賣屋時,在屋況說明卻登載沒有龜裂傾斜或鄰損狀況,刻意隱瞞房屋有重大瑕疵。
陳女則主張,房子她住了7年,並沒有刻意隱瞞屋況,是依房仲業者判定填寫屋況說明,何況徐女多次看屋時,也沒提出任何問題,房子屋齡35年,有些微傾斜瑕疵,屬於正常折舊現象,且經專家鑑定安全無虞。
法院參酌專家鑑定意見,房屋結構安全無虞,但陳女交屋前房屋已傾斜,房屋價值因傾斜而減損。法院判決房屋確有瑕疵,陳女應賠償190萬餘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