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民進黨廉政會曾在二○○九年討論由台北市黨部移送吳乃仁與洪奇昌涉及背信案,當時廉政會決議不予處分,原因是此案發生於二○○二年,廉政會是在二○○六年成立,基於不溯及既往原則,因此作成不予處分的決議。
民進黨發言人林俊憲表示,目前情勢有變化,出現一審判決的變數,因此由廉政會重新了解此案。
林俊憲表示,民進黨對此案的判決予以尊重。當事人依上訴途徑尋求相關權益維護與救濟的權利,也應予以確保。此案是否涉及違反黨紀,依黨內相關規定處理。
民進黨廉政條例明定,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者,可予以停權處分,二審法院判決有罪者,可除名處分;不過,經廉政會四分之三決議者,不在此限。換句話說,若廉政會認為有涉及司法不公等因素,可經該會四分之三的決議,不予停權、除名等黨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