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郭姓等5名前警員於民國84年間收取賄款,放行運送兩岸漁獲的走私漁船,並由郭收取每次新台幣2萬元的賄款後,分給葉姓、鄭姓、王姓、楊姓前警員。
法院更八審認為,郭姓等5名男子當時身為警員,竟違背職務收取賄款,縱放兩岸走私漁船,審酌全案纏訟超過17年,又郭姓男子等人公務生涯也因停職而中斷,身心受到煎熬,判處5人2年7月至5年4月不等徒刑。
法院審酌案件複雜,事證繁雜、查證費時,不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判郭男5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葉姓、鄭姓、王姓、楊姓男子則因符合減刑條件,減刑後都判處2年7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