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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產補助選手 擬以奧運為標準

中央社/ 2012.03.01 00:00
(中央社記者李宇政台北1日電)「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今天正式施行,對於如何認定績優選手,被企業聘用可獲得政府補助?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主任委員戴遐齡指出,朝奧運競賽種類來規劃。

體委會下午舉辦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正式施行啟動儀式。

戴遐齡指出,運產條例子法共有18條次,其中有10條次辦理或完成法規預告、1條次「聘請專業人士擔任教師」與教育部達成共識不訂子法、4條次預備辦理預告。

另外,「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產業聚落」、「公有公共場站廣告空間保留」,這3條次暫列第2階段推動。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9條指出,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從事有助運動推展或提供運動相關服務等事項,其薪資支出金額30%限度內,得專案編列經費補助之,每人累計補助期間以5年為限。

因此,預備辦理預告的「民間團體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攸關企業、球員的「薪情」備受注目。

而戴遐齡過去曾舉例,像超級籃球聯賽(SBL)裕隆的球員、中華職棒Lamigo Monkeys桃猿的陳金鋒,只要被認定為績優運動選手,政府將最多補助30%的薪水,每人累計補助期間以5年為限。

對於如何認定績優選手,戴遐齡指出,目前朝以奧運競賽種類為標準,再依金、銀、銅牌來區分的方向規劃。

戴遐齡表示,「增加產值」、「提升就業率」是運產條例的核心價值,每當運動選手拿出好成績時候,她常聽到選手的要求只是希望有個工作,而運產條例,就是能讓運動選手有除了老師、教練以外的出路。

她強調,體育界過去以全民、競技運動雙主軸,如今加上運產條例,黃金三角正式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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