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分院判決書指出,吳男主張,與妻子於民國97年協議離婚,經妻子告知小孩不是他的親骨肉,因而於99年4月提起否認子女訴訟,並未超過2年的期限。
吳妻則主張,兩人婚後不孕,曾進行人工受孕未果後,遭人性侵意外懷孕,當時丈夫決定留下胎兒,因此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
高雄高分院承審法官開庭調查審理,認為吳男早知道兒子不是他的親骨肉,卻遲至99年提起否認子女訴訟,超過2年的期限,駁回否認之訴,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也以超過2年的時效判決吳男敗訴。
高雄高分院判決書指出,吳男主張,與妻子於民國97年協議離婚,經妻子告知小孩不是他的親骨肉,因而於99年4月提起否認子女訴訟,並未超過2年的期限。
吳妻則主張,兩人婚後不孕,曾進行人工受孕未果後,遭人性侵意外懷孕,當時丈夫決定留下胎兒,因此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
高雄高分院承審法官開庭調查審理,認為吳男早知道兒子不是他的親骨肉,卻遲至99年提起否認子女訴訟,超過2年的期限,駁回否認之訴,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也以超過2年的時效判決吳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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