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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亞塑膠:雲林縣政府裁定本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裁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3.01 00:00
第二條 第26款1.事實發生日:101/02/292.發生緣由:雲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指本公司麥寮異辛醇廠100年2月至4月合計76日,廢氣燃燒塔每日處理廢氣總流量大於15,000立方公尺,未依規定於1小時內通報雲林縣環保局,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裁罰第9條規定,本公司雖已提出陳述意見,惟仍不被接受,遭雲林縣政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裁處新台幣10萬元罰緩。3.處理過程:(1)「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本法)於100/02/01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公告,隔日即為春節連續假日,此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通報於公告後即日施行,未向國內業者及地方主管機關宣導周知,即要求業者立刻合法、地方主管機關即刻執法,未給予業者合理緩衝時間因應,致業者未及配合執行。(2)本公司於101/01/18向雲林縣環保局提出陳述意見,說明本法修訂內容複雜,截至目前為止國內業者仍多有疑義未解,實有必要給予業者合理緩衝作業時間,俾利遵法實行,本公司絕無蓄意違法之意圖,惟仍不被雲林縣環保局採納。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10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於100年4月18日建置完成自動通報連線系統起,均已依規定通報雲林縣環保局。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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