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1/02/292.公司名稱:天賜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01年2月29日本公司董事長張平和、董事黃學馴、董事黃學三、董事黃春美收到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商標法案件 之傳票,應於101年3月13日到案說明。6.因應措施:委任本公司法律顧問全權處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