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房屋的女子歐陽玉萍提告主張,她在99年1月間經房仲介紹,以1500萬元買下位於永和區中正路某戶5樓的房產,取得所有權後,因該屋裝潢老舊且天花板顯得低矮,計畫重新裝潢,但打開天花板後,赫然發現屋頂空間,包含客廳、餐廳、廚房、4間臥室,佈滿6樓的污水糞管、排水管、冷熱水管等明管。
歐陽玉萍提訴指出,因明管範圍太大,若要增加高度,必須拆除明管,經過查訪才知6樓為賣家陳游阿森女兒所有,當初因其內部更改隔間,管線才會以明管方式進到5樓,而非6樓地板內。對方這種行為不僅侵害其所有權,影響生活品質,尤其深夜污水糞管沖水噪音特別大聲,若發生腐蝕滴漏,該怎麼辦?
原屋主認無瑕疵
陳游阿森主張,爭議的管線設置並非二次施作或異常施作,與原始設計、變更圖說大致相符,並無瑕疵;再者,房屋現場用水設備、電路管線配置、水管走向沒有違反法令之處,明管設置也合法,對方所稱的影響生活空間、噪音,均未經舉證。
陳游阿森還指出,出售時,歐陽玉萍並未要求告知明管配置情形,且多次看屋後甘心買賣,後竟指房屋有瑕疵、解約或減少價金,甚至主張隱瞞未告知管線,令人無法接受。
板橋地院法官審理認為,6樓所埋設的明管已對5樓房屋的通常使用造成限制,構成物之瑕疵,已侵害5樓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空間,因此做出以上判決。
記者昨走訪原告與被告兩造住處,歐陽玉萍住處按門鈴無人回應,鄰居表示,歐陽家於年前開始裝潢工程,許久不見其返家;被告陳游阿森則透過對講機回應,不願對官司表示意見。
針對明管侵犯樓下空間一事,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指出,民眾購屋前,有2個步驟可以觀察,一是記下房屋門牌,至地政機關調出使用執照竣工圖,便可查出當初建物設計時的樓高,若與屋況不符,則必須詢問屋主原因。
第二是觀察屋內的樑柱,若有柱無樑,代表天花板曾經施工,並把樑遮住,必須詢問屋主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