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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健亞對日本武田藥品工業(股)要求侵權損害賠償官司三審勝訴

中央商情網/ 2012.02.29 00:00
日  期:2012年02月29日公司名稱:健亞(4130)主  旨:本公司對日本武田藥品工業(股)公司要求侵權損害賠償官司,三審勝訴。發言人:蔣維民說  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當事人: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本武田藥品工業(股)公司(以下稱”武田”)。(2)法院名稱:最高法院。(3)文書案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35號。2.事實發生日:101/02/2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此案始於民國93年間,武田就本公司與世育興業有限公司合作之臨床試驗,以健亞單方藥品Vippar侵害武田之複方專利為由聲請假處分,在未賦予健亞有意見陳述之機會下,台中地院逕自裁定准許武田假處分之請求,於武田提出4仟3佰萬元之擔保金後,禁止健亞製造、販賣或推廣促銷該項產品,致使健亞進行之臨床試驗研發及藥證請領受阻,該項產品上市時程延宕,錯失市場商機。本公司隨即依法請求法院命武田提出本案訴訟,迫使本件進入專利範圍之實質審理,最終於98年3月經最高法院三審定讞,確認本公司並無侵權。本公司遂於98年4月提起損害賠償訴訟,99年3月經智財法院一審駁回原訴,本公司不服提起上訴,99年12月二審裁定,原判決廢棄,武田應連帶給付本公司新台幣伍千萬元賠償,武田繼而提起上訴至最高法院,本公司今日接獲最高法院書記聽通知書,駁回武田上訴,本公司獲最終勝訴。4.處理過程:無。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該項賠償金將扣除訴訟費用,及其他相關支出,待實際入帳後,將於公司財務報表中具體呈現。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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