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33款1.事實發生日:101/01/312.主要買主或供應商名稱:A公司3.最近一會計年度佔公司銷售金額或進貨金額比例:100年銷貨金額佔營收比例達10%以上4.停止往來緣由及日期:本公司原先由A公司向本公司進口貨物,再轉送至B公司,現改變此交易模式,改由B公司直接向本公司進口貨物,本公司停止直接出貨給A公司。5.公司因應對策:因最終銷售客戶B公司不變,故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