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羅貴春在競選茂林里長時,為爭取支持,替選區內一對夫妻代繳積欠的新台幣639元電費賄選,雙方以繳款電費的收據為憑。
檢警訊問時,羅貴春否認賄選,辯稱是基於關心才幫忙付電費,並未藉此要求民眾投票給他。但法官參酌證人證詞後認為,羅貴春代繳電費,與民眾間有對價關係。
法院審酌,羅貴春選區茂林里屬於偏選山區,是原住民部落所在,民眾享有的教育資源少於平地。此外,比起一般大規模灑錢買票者,羅貴春賄選規模與金額較小,因此依法減輕其刑。
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依違反選罷法,將他判刑1年8個月,褫奪公權2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