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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點/拉開窗簾 恐涉公然猥褻

自由時報/ 2012.02.28 00:00
〔自由時報記者侯柏青/台北報導〕 在台鐵列車上辦性愛趴有無觸法?律師認為,若當事人辦事時故意拉開火車車窗窗簾供人觀賞,恐共同涉及公然猥褻罪,最高可處1年徒刑,參加者則可能另涉「社會秩序維護法」。而主辦單位收門票提供性交易,恐涉及媒介性交易罪,最高可判5年、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律師張景源昨分析,本案是否構成公然猥褻,關鍵在於舉辦性愛派對處,是否能讓不特定人看到,如果列車車廂鎖上、車窗關上及窗簾拉上,理論上大家都看不到,在法律上不一定會被認定為公然猥褻罪;反之,則有公然猥褻之疑慮。

若收門票營利 罪更重

他另分析,主辦人若意圖營利,收費仲介雙方在車廂裡進行性行為,法律上可能構成媒介營利性交易,該罪比較重,可處5年以下徒刑、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律師張世和則持不同看法,認為構成公然猥褻罪的機會較低,他解釋,公然猥褻罪構成要件是「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行為」,也就是說,如果火車性愛趴的主辦人和痴漢們,故意打開窗簾讓大家看得到性交過程,就可能涉及公然猥褻罪,但他懷疑,如果他們真的想這樣,當初舉辦性愛趴時就不用鎖車門了。

至於是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律師意見不一,張世和認為,收費入內玩性愛趴,主辦人、參與者及少女至少違反了社會秩序維護法,台灣目前未設性專區,因此娼嫖皆罰,可以先對他們開罰(錢)。

不過律師張景源說,此案仍有灰色地帶,假設主辦單位規定,須談妥價格才可性交易,若當初參與者只是買門票入場,而沒談價性交易,則觸犯該法條的可能性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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