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張景源昨分析,本案是否構成公然猥褻,關鍵在於舉辦性愛派對處,是否能讓不特定人看到,如果列車車廂鎖上、車窗關上及窗簾拉上,理論上大家都看不到,在法律上不一定會被認定為公然猥褻罪;反之,則有公然猥褻之疑慮。
若收門票營利 罪更重
他另分析,主辦人若意圖營利,收費仲介雙方在車廂裡進行性行為,法律上可能構成媒介營利性交易,該罪比較重,可處5年以下徒刑、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律師張世和則持不同看法,認為構成公然猥褻罪的機會較低,他解釋,公然猥褻罪構成要件是「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行為」,也就是說,如果火車性愛趴的主辦人和痴漢們,故意打開窗簾讓大家看得到性交過程,就可能涉及公然猥褻罪,但他懷疑,如果他們真的想這樣,當初舉辦性愛趴時就不用鎖車門了。
至於是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律師意見不一,張世和認為,收費入內玩性愛趴,主辦人、參與者及少女至少違反了社會秩序維護法,台灣目前未設性專區,因此娼嫖皆罰,可以先對他們開罰(錢)。
不過律師張景源說,此案仍有灰色地帶,假設主辦單位規定,須談妥價格才可性交易,若當初參與者只是買門票入場,而沒談價性交易,則觸犯該法條的可能性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