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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飛飛的終身成就獎

中時電子報/陳建志 2012.02.27 00:00
鳳飛飛忽然辭世,正考驗新聞局的危機處理能力,也挑戰金曲獎的應變能力。媒體各界老早疑問,金曲獎是否考慮頒發特別貢獻獎或終身成就獎。

新聞局長本來就無權決定這獎要頒給誰或不給誰,但是他有責任將此事以以特案檢討規則的方式,交與評審團討論或修訂。新聞局就是金曲獎的主辦單位,如果不是新聞局主動處理,誰能處理?評審並沒有提名的資格,他們只能依送來的提名名單進行評審。所以若新聞局不先採取行動,則評審就會以「一切依程序辦理」而錯過鳳飛飛。

假如鳳飛飛未獲終身成就獎,是鳳飛飛的損失,還是金曲獎損失?金曲獎權威性除建立在「一切依舊規」,是否也建在「認知能力」與「應變能力」?

事實上,終身成就獎要受獎者先報名,此法規本來就有弊病。各行各業中,「終身成就獎」(Lifetime Achievement Award)非同小可,有蓋棺論定一個專業人士一生成就的意義。此獎級數,正在於當事人成就往往「大」到不在乎或不願報名,或因年歲、辭世而未報名,而主辦單位卻十分在乎,主動去提名、聯繫或追諡,此中主客關係易位,與其他獎項迥異。如諾貝爾獎就採專家提名制,而非報名制。一九九四年中時頒「特別成就獎」給張愛玲,難道要她先去報名?劉家昌可能不想報名金曲獎,是否就不頒終身成就獎?鄧麗君猝世後,也未頒此獎,這不是法規弊病的遺憾?以此獎性質,真不該完全採報名制。

在流行音樂界,此獎在美國葛萊美獎是稱為「終身成就獎」,而金曲獎相等的獎項則稱為「特別貢獻獎」,綜觀金曲獎歷年來的得主(二○○八的陳志遠、二○一○洪一峰、二○一一黃敏等),便能明白。我在此正式提出,「特別貢獻獎」此名本來就語焉不詳(試問哪個成名音樂人對樂壇沒有特別貢獻?何種貢獻才叫特別?)容易引起誤會,應該趁此正名為「終身成就獎」。

稍有程度的評審都會考慮以特案修訂法規,討論一、特別貢獻獎改為報名與專家提名混合制,或其他彈性作法,二、此獎更名為「終身成就獎」。現在問題就在於新聞局想都沒想到討論「特案檢討規則」的這種態度。其實去年金曲獎就爆出「新人獎」法規爭議(郁可唯事件),光是新人獎的報名規則今年就修改過,對於更重大的終身成就獎卻不曾考慮變通或修改,又如何有說服力?

以獎論獎,金曲獎一年內也可有兩個或以上的終身成就獎(二○○六到二○一二,葛萊美此獎得主每年都是七個)。對於已報名的人,至少會接受此獎法規特案處理的公開討論。若不接受,他們也可提異議。金曲獎對此程序應有公開、透明討論過程,而非閉起門來。各界抗議金曲獎評審過程不開放媒體旁聽以示公平公正公開,又非自今年始。

以技術層面來說,新聞局起碼應儘快與今年金曲獎評審團總召集人討論此事。金曲獎是今年六月才舉辦,明明還有三個多月的時間可以進行危機處理,切莫再以「錯過報名」「維持舊規」的理由來錯過時機。以鳳飛飛的國寶級數與忽然辭世的雙重因素,即使沒有報名,主辦單位也要主動去探詢。

且讓事情一碼歸一碼。新聞局緊急申請褒揚令,誠意可感,但褒揚令與終身成就獎是兩回事,不能以褒揚令搪塞終身成就獎,也不能以金曲獎將挪出「紀念鳳飛飛單元」混淆。正如同褒揚令也無法混淆鳳飛飛歌監事件尚未被平反的事實。誰得獎是其次,我堅持的是金曲獎對此獎的多面思考。不要等到頒完了獎,才又各界質疑聲浪不斷,那就來不及了。為了愛護金曲獎,那才是我最不樂見的事。

(作者為淡江大學英文系助理教授,著有《流水年華鳳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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