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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溼地法 李鴻源促建補償機制

中央商情網/ 2012.02.26 00:00
(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2012年 2月26日電)溼地法催生多年,終現曙光。內政部長李鴻源將溼地法草案列優先推動法案,盼建立於法有據的「補償機制」,在溼地保育與開發間,找尋可貴的平衡點。

作家張曉風下跪為「台北的肺葉」請命,讓溼地的寶貴受社會各界關注。根據營建署提供的資料,台灣天然溼地面積約118.9平方公里,海岸和內陸溼地占全台面積的0.3%。

水利工程專業的李鴻源在上任第一場記者會宣示,溼地法草案將列優先法案,盼在今年送立法院審議。內政部也研擬好法律配套,未來若有溼地不得已要開發,須提出「補償機制」,即找出或另闢一塊「有相同生態機能的溼地」補回來。

李鴻源說,「溼地保育」是重要政策,溼地保育,能滯洪保水、淨化水質、穩定海岸,也提供生物棲地,對減緩災害發生及避免生態系統失衡都有極大幫助,更是因應地層下陷課題的解決對策之一,內政部將積極推動國土規畫,並將溼地變成防災滯洪的重要角色。

開發利用行為的迴避、衝擊減輕或補償機制,營建署提出「補償三原則」,首要步驟是「迴避」,第二步驟是「若確定無法迴避時,提出減輕及補償機制」,步驟三則是「申請補償機制」。

何謂補償機制?營建署指出,為取得經濟發展行為與生態環境保護間的平衡,溼地法草案明定,應提出迴避、衝擊及補償措施的要求。

營建署說,補償機制應以「零淨損失」為原則,也就是在溼地生態資源中,資源面積及生態功能都無淨損失,任何行為都不會對溼地整體生態環境,造成不可回復的衝擊。

長期關注溼地法立法的律師詹順貴,對於溼地補償機制也表示認同。

詹順貴表示,在溼地法未立法前,現行溼地開發,只要通過環境評估一道關卡,若溼地法順利催生後,增加衝擊補償機制另一道關卡,可作為環評審核考量。

此外,詹順貴說,補償機制使得開發商在需要申請開發或利用溼地前,須尋找另一塊溼地作為補償,增加開發商開發的成本,將讓開發商在決定開發利用溼地前,多一項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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