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鴻源日前參加營建署舉辦濕地日記者會時指出,將來濕地法通過後,希望營建署研議補償機制配套,「希望開發與保育間找到平衡點」。
營建署官員指出,原本濕地法草案中訂定補償精神,並將生態補償機制訂在子法中。至於生態補償指的是,一是重大工程迴避,如果要開發,工程要適當隔絕;二是如果非得要施作,無法隔絕,要先進行生態補償。
官員舉例,如果是挖了一公頃的土地,要在另一個地方也要有一公頃的地方,予以生態回復。但如果實在是無法在附近找到適合土地進行生態回復,就採取代金補償,即給予金錢。
官員另外舉例,像台南洲仔濕地,復育水雉即是生態補償的實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