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營兩版本 賦予國會介入干預機制
民進黨團版提案在「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針對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標準,除現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訂定,另增訂「並經立法院決議後施行」等文字。台聯立委林世嘉版本則是增訂「若經立法院決議,對人體健康有危害疑慮之項目,須送立法院審定。」
此外,民進黨團版本與國民黨立委鄭汝芬、楊麗環版本,都增訂畜禽類肉品、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腎上腺乙型接受體作用劑(瘦肉精為其中一種);其中民進黨團版、楊麗環版草案還訂有罰則,違者要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民進黨立委吳秉叡版則是在第十一條第二項中明文「受體素(瘦肉精)應為零檢出」。
黃昭順版本 定義有害人體健康物質
相較上述版本,國民黨立委黃昭順版本則在立法技術上略有不同。該草案把含有腎上腺乙型接受體作用劑的國內外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直接定義為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中「有害人體健康物質」,不得製造、加工、販賣、輸出入。
同時,黃版還將曾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的國家或地區,及核准使用或曾被驗出含腎上腺乙型接受體作用劑的國家或地區,定為「高風險國家或地區」,進口其肉品及相關製品時,要接受嚴格的「三管五卡」機制;並仿效「菸害防制法」、「通訊傳播法」,對同樣有害人體健康的高風險國家或地區進口的肉品及相關製品銷售,無論生肉或再製品,一律強制加註警語,善盡告知消費者義務。
親民黨團版 與聯合國食品法典接軌
親民黨團版明文要求主管機關,對於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的標準,「不得高於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CAC所制定『食品法典』)(CODEX)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