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合作實習新保障 相關規定修法
台灣醒報/何怡君
14 年前
大專院校與產業界合作共辦實習,原意是標榜學生「做中學」,但學生受剝削事件頻傳,大部分學生與廠商間沒有勞工與雇主關係。有鑒於現有勞動基準法難以維護學生權益,教育部特別修法,新法中第六條提出將校內原本隸屬系所的校外實習委員會,提昇到校務層級,並明文規定要將安全防護、保險、爭議處理等、終止實習條件及程序等事項納入書面契約中。
產學合作從實施以來,學生遭到剝削的事件屢見不鮮,超時工作、薪資不符實際可領工資等問題層出不窮,甚至一些校方人士與熟識親友產業合作,是否從中獲得利益受到質疑。
學生求助無門,寫信到教育部投訴,常換來教育部回應可提供申請函轉別校,卻未能真正解決學生的難處。為此,教育部前年年底開始著手修法,透過多場學者專家和學生代表共同參與會議,聆聽多方意見後,於今年2月始頒布新法。
教育部強調,本次修法是要建立一個有效機制,提供管道解決學生實習遇到的種種不平等待遇。
教育部技職司三科助理研究員鄭金興表示,新法第6條為全新規範,將校外實習委員會改為校務層級,獨立出系所之外。
鄭金興說,未來將實習委員會轉為校務層級,由校長主持,並由校內老師、業界等組成委員會,可使學生權益由各方集思廣益,共同來把關。
升等後的校外實施委員會除了統合校內外各種資源,更能提供學生有保障的實習環境與工作內容。
教育部技職司三科助理幹事鄭淑真表示,學生實習擁有勞雇關係的比例偏低,學校實習類別多樣化,學生所讀科系不同,有勞工身分的多寡也不同。依照各系所實習工作需要,餐飲實習擁有勞工身分的比例偏高,醫院實習則偏低。以護士實習為例,學生學習比實際操作要來的多,若打針出錯,負起責任的人為教導的護士,故護士偏好以教學取代實際操作,不以實際工作為重。
新法雖無法律強制約束力,但透過明文頒布訂立教育部評比標準,配合週期性的評鑑和訪視,來監督學校落實,國科會也將以此來分配各校研究補助經費。教育部期望能透過新法來落實友善的產學合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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