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2003年4月9日提交德里高等法院證詞,將同性戀與強暴、獸交、兒童性侵都視為「違反自然」,並認為同性戀除罪將危害既有社會結構。
訂立於1860年的印度刑法第377條規定,自願從事「違反自然定律性行為」者,判處最低10年、最高終生監禁處分;此1條款原本適用同性戀行為。
德里高等法院2009年7月2日解釋條文時,宣布「成年人兩相情願的同性戀行為」,不屬犯罪行為,為同性戀除罪。
反同性戀團體和宗教組織訴請就德里高等法院所作同性戀除罪的裁示進行審理,最高法院昨天就此舉行聽證。
代表印度內政部的律師馬洛特拉(P.P. Malhotra)表示,「男同志性行為極度不道德、違反社會秩序。這種行為有很大機會散播疾病(如愛滋病)」。本案在德里高等法院審理時,內政部也認為同性戀觸犯「違反自然罪」。
馬洛特拉昨天本來只是在最高法院將內政部原有立場照本宣科,沒想到內政部態度丕變,立刻發新聞稿否認上述立場,強調政府對同性戀行為沒有既定立場。
內政部表示,在德里高等法院作成上述裁示後,內閣決定不再就此上訴到最高法院,只在利害關係團體出面挑戰高等法院裁示時,扮演協助最高法院的角色。
最高法院前天曾表示,應該從社會變化的角度看待同性戀。最高法院還說過去不被接受的一些行為,像是同居、單親、代理孕母,現在都被接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