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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集遊法案 台權會長二審無罪定讞

新頭殼newtalk/新頭殼newtalk 2012.02.23 00:00
新頭殼newtalk 2012.02.23 楊宗興/綜合報導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師範大學公領系副教授林佳範,因2008年11月19日在立法院前訴求《集會遊行法》修法的請願活動,遭檢察官認定為「集會遊行首謀」並以違反《集遊法》第29條起訴,台灣高等法院今(23)日上午宣判二審無罪定讞。台權會發表聲明表示,這個案件早在2011年11月30日就由台北地方法院宣判無罪,《集遊法》第29條也在同年12月10日失效,但檢察官卻依然提出上訴,令人對司法單位的人權素養感到失望。

台權會表示,台灣高等法院歷經二次開庭,今天上午最終駁回檢察官的上訴,宣判林佳範《集遊法》案無罪定讞,台權會肯定本案一、二審過程中,司法機關嚴格認定這件集遊活動不構成《集遊法》29條要件,予以無罪判決。

不過台權會認為,這起《集遊法》上訴案件,即是檢視司法機關對於國內法牴觸兩公約裁判態度的試金石,台灣高等法院僅以無罪定讞,維持司法機關一貫保守姿態,錯失了法院援引兩公約,作出人權保障宣誓的大好機會。

台權會進一步指出,《集遊法》違背我國已簽署的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國內法的《兩公約實施法》也規定,有不符兩公約之法令與行政措施,應於2011年12月10日前完成法令修正或廢止。然而,檢察官卻沿用失效的《集遊法》第29條提出上訴,不只藐視已有國內法效力的國際人權公約,也凸顯出身負落實兩公約責任的法務部,其實根本不懂兩公約。

台權會強調,《集遊法》有牴觸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以及憲法第24條之虞,已有法官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台權會呼籲,此釋憲等待期,目前法院中的集遊法案件亦應暫停審理,等待釋憲結果。大法官應積極回應民間對集遊法釋憲的期待,清楚說明現行集遊法是否與憲法人權保障有所扞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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